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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5 2016 |
四部门《意见》支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 |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十二五”期间,在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基础项目中,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达350万亩,占比近30%。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三五”期间我国将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目前,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正分步建设,金沙江、澜沧江等流域水能也将陆续开发。
国家对水利水电用地一直有专门规定。以往,此类用地主要执行2001年确定的政策要求,对规范用地建设、保障用地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保护任务的加重和进一步维护农民权益的需要,一些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
比如,库区淹没用地较多,其中不少城乡住宅、工矿企业被淹没,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以往的政策重点保障了库区淹没用地,但对安置、迁建用地支撑不够,导致用地落实不到位。而库区水面按建设用地算规模、入计划的方式,也影响了其他建设项目发展。有的地方一个大型水利项目,仅工程淹没用地就突破了该地区2020年前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
此外,一些地区的农民群众对水利水电征地补偿标准与其他基建项目有所区别表示异议。以往,水利水电用地耕地开垦费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下限的70%—80%收取,而这个标准与现在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对此,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规定“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
多项举措保障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意见》的主要标准。”该负责人强调,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同地同价同政策。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取消原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打折收取的规定,耕地开垦费与其他建设项目同一标准,维护了农民权益,落实了资源保护政策。
分类保障各类用地。针对阶段性用地需求,分类型明确了项目前期勘探论证临时用地、工程建设区用地、库区用地以及移民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等用地报批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针对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计划指标紧缺、用地报批难的问题,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安排用地计划,解决地方实际困难。
用地管理差别化。允许水库水面建设用地报批时可不占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解决此类用地报批难问题。对于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就征地履行相关程序、达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报批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允许先行用地。对于国家审批(核准)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等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对于地方审批(核准)的项目,但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以及纳入经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规划的水电项目,允许参照办理先行用地,合理适度地扩大了水利水电先行用地范围。 |